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将自己的“捕鱼达人”3D网络游戏账号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杨某。同日,薛某某向杨某谎称可以再次售卖游戏账号,在杨某同意收购之后,薛某某将其在网络游戏平台租赁的游戏账号出售给杨某,骗取杨某人民币1.92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薛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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