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3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98********,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强蛟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谎称其能够修改贷款平台后台的借款信息,如在其提供的借款平台上借款则无需还款。在有人向其表示要借款时,其便要求对方向其支付贷款金额的50%至60%作为报酬。为隐藏身份,其以微信账号限额为由,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收款,在收到款项后再转至本人账户。
2019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300元;2019年4月26日至27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650元;2019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5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经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其次,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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