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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季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日、6月15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4月初的一天,同案人李某某(已起诉)通过网络上介绍认识河南**公司同案人刘某某(已起诉),并向刘某某花了4.4万元购买B2C网络商城,取名“淘金商城”,后李某某向刘某某提出要求采集了北京快乐8(时时彩)数据添加到商城里面,还要求编辑程序可以提前预设的功能便于提前设置好开奖数据,并且提供了两个支付端口,同时要求刘某某租用服务器保存数据与维护系统,每月付3023元维护费,同年5月份,刘某某将系统交付给李某某使用。

2019年7月初的一天,同案人李某某联系同案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均已起诉)等人,将手上“淘金商城”B2C这个平台项目与其合作运作,并告知平台是以北京快乐8开奖竞猜单双的模式进行运作,平台入金的模式是以购买手机充值卡,后台有专门人员维护,需要推广平台让顾客去玩,同时告知平台可以后台操控开奖数据,通过交谈,双方达成合作模式,李某某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负责后台顾客维护与操控开奖数据,被骗金额统计,并且提供办公场所),同案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三人占股份百分之八十(含业务员工资、抽成)。同年7月份中旬,同案人郭某某等人就从福鼎市**大厦办公点,搬到同案人李某某开在福鼎市**街道**路**号6、7楼公司办公点,集中办公管理。期间同案人李某某、李某丁(已起诉)将运作“淘金商城”的方式与教程给同案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等人学习,再由他们教其公司的业务员组长江某某、游某某、李某乙(均已起诉),再由他们再教其他的业务员运作。其利用微信到各个交友平台去注册,注册之后在交友平台内进行交友,双方认识之后互相添加微信。添加完微信先与受害者培养感情,在培养感情期间逐渐诱导受害者在“微盘”(指罗布斯塔豆,投资期货)“淘金商城”(指快乐猜)两个平台进行操作,在操作的前期以小利润吸引受害者进一步投资,等受害者增加投资之后,通过后台的操控将受害者钱财骗走。同时为了团队管理,同案人郭某某带一队,任命小组长同案人江某某,业务员:同案人陈某某(已起诉);同案人朱某某带一队,任命组长同案人李某乙,业务员: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和同案人刘某甲、张某某(均已起诉);同案人李某甲带一队,任命组长同案人游某某,业务员:同案人李某丙、徐某某、林某某(均已起诉),由组长带业务员,组长基本工资2700元、满勤300元、奖金、抽成8%至10%,业务员基本工资2000元、满勤300元、奖金、抽成10%至15%。同月李某某通过郭某某介绍,有一个“微盘”(指罗布斯塔豆)经营股票期货,后同案人李某某就通过介绍了解到“微盘”,并用“淘金商城”骗来的钱6万多元,购买了“微盘”,并交付郭某某运作,双方说好了股份比例,由李某某占股份百分之三十,同案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占股份百分之七十,运作模式与“淘金商城”一样,同案人李某某提供办公场地、后台统计,更改后台数据,同案人郭某某等人提供工作人员推广,发放业务员工资、奖金,抽成等费用。同案人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分别带三组人员,由同案人朱某某一组人员主要经营“淘金商城”,同案人郭某某、李某甲两组人员主要经营“微盘”。两个平台的支付端口都是通过“淘金商城”,由同案人李某某提供,李某戊中国银行卡62166064000********与杨某某中国银行卡52179064000********,两张银行卡在“淘金商城”平台上注册商铺用二维码让受害人扫码支付,后再由该两个账户将骗取来的钱转到同案人李某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上62149952********,再由同案人李某丁负责转账,以周结的方式将事先说好的分红比例,将分红的钱由同案人李某丁用自己的62149952********转到郭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630********,经统计,同案人李某丁将骗取来的钱款转至同案人郭某某账户,从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10月8日共计转账15笔,涉及金额300456元。

通过同案人李某丁供述,其主要通过李某某提供,李某戊中国银行卡62166064000********与杨某某中国银行卡52179064000********,两张银行卡在“淘金商城”对接支付端口,再将平台骗取的钱款转到李某丁中国建设银行卡62149952********上,时间从2019年7、8月份开始运作“淘金商城”、“微盘”,经统计:从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1、李某戊62166064000********账户转入李某丁账户62149952********,共计121笔,金额2686267元;2、杨某某52179064000********账户转入李某丁账户62149952********,共计85笔,金额490892.1元。李某丁供述,在2019年3月份开始,其叫弟弟李某某帮助找人员搞两套银行卡(指李某戊与杨某某中国银行卡)用于商城刷单使用,帮助他人还银行卡从中赚取费用。同时也在2019年7月份,将两个账户绑定“淘金商城”平台商户,利用二维码骗取受害人钱款。目前核查“淘金商城”受害者黄某某等15人,累计被骗金额567307元,“微盘”(指罗布斯塔豆)核查受害者8人,累计被骗金额20244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鼎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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