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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检刑不诉〔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住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小区****号楼**室,2023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陕西兆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曼娜。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9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妻弟苏某某在微信上闲聊时,苏某某让薛某某给自己找工作,薛某某想到宁某某曾在酒桌上说过花二、三万元左右,就能安排人到洛川县杨庄河村的延安石油化工厂工作(劳务派遣工),介绍人从中能挣5000元。薛某某就给苏某某说,把苏某某安排到延安石油化工厂当巡检员,一个月能挣7500元,得出15000元的代办费,因没有钱,苏某某未答应。到了2022年6月27日,苏某某在微信上问薛某某安排去延安石油化工厂的事还能办不,薛某某因经济压力大想从中挣取介绍费缓解压力,遂对苏某某谎称可以办理,但需要先交15000元的代办费,980元的劳保费,上岗前还得岗前培训,不然上不了岗,苏某某听后又让薛某某将自己的战友贺某某一起安排到延安石油化工厂当巡检员,薛某某答应。后被告人薛某某让苏某某和贺某某将照片、身份证照片、简历表填写完发给自己,并让二人将活动费用汇款至薛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0360000150***)内,后薛某某电话联系宁某某询问是否能安排人到延安石油化工厂工作,宁某某说现在办一个人代办费花6、7万元还不一定能安排进去,薛某某想贺某某、苏某某没有经济能力花这么多钱办工作,就产生了诈骗苏某某、贺某某的想法。2022年6月28日,薛某某以交代办费、劳保费的名义骗取贺某某、苏某某二人31960元,后又以垫付体检费、办理安全员上岗证为借口,骗取二人22000元。因薛某某与他人经济纠纷,所骗资金中的10000元被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冻结,薛某某将到手的43960元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将诈骗赃款53960元向受害人贺某某退赔,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但其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此前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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