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间,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伙同薛某某在婚恋网站上以分别与事主刘某某、严某某、张某某等人交友的名义,虚构事实请客送礼等名义需要钱为由,对事主进行诈骗,后市主在北京市丰台区金地润苑B区6号楼201其家中等地,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诈骗事主10万余元、1.5万元、1.2万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薛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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