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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9********,汉族,**学院学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大厦**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至23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明知“飞猪平台”存在漏洞,仍使用网络购买的他人支付宝账号登陆“飞猪平台”,通过飞猪网“信用住”功能下单预订酒店10笔,价值人民币10322.25元,后低价将订单转卖给他人,未实际支付房费。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订单详情、手机短信截图、学籍证明、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报案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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