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五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路**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2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8日,电话号码为1760892****的男子联系曾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冰毒贩卖,曾某某当时没有毒品存货,告知该男子有毒品再与其联系,后曾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微信昵称:亡命**,微信号:xuecaigang****)向薛某某转了1200元人民币,二人在绿城桃李春风牌坊处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薛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处扣押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由侦查机关解除扣押。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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