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市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黑河市**高层**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河市爱辉区**路**委**组**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黑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黑河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与欧某某(另案处理)通话中得知俄罗斯人“安德烈”需要将一批洋酒进境中国,为了挣取带货费用,薛某某雇佣俄罗斯倒包人员“斯拉瓦”确定采用少量多次随身携带的方式将酒运输进入黑河口岸,随后薛某某与“安德烈”商定“安德烈”支付薛某某每箱约600元人民币带货费。2018年12月24日, “斯拉瓦”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召集多名俄罗斯人将45瓶路易十三酒携带入境,并存放在黑河大黑河岛“9号仓库”。薛某某将该45瓶酒集中后再次打包,在通过哈尔滨德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欲发往深圳欧某某公司时被黑河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扣押,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薛某某走私进境45瓶路易十三酒为真品,计税价格为567,000元人民币,偷逃税款金额为337,401.54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19年2月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45瓶路易十三酒;书证薛某某到案经过、薛某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德邦物流运输单、“9号仓库”照片、薛某某6229661122571111银行卡交易流水;证人欧某某、丰某某、王某甲、郭某某、赖某某、“任尼亚”、于某某、张某某、佟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承诺缴纳罚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对查封涉案45瓶路易十三酒由黑河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huawei mate9手机1部、bihee手机1部由黑河海关缉私分局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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