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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汉族,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5********,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室,榆中县*****医***主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7日下午15时,被害人梁某某因要求住院治疗被拒绝后,坐至榆中县****医院*楼外*科医生值班窗台上,以跳楼手段威胁要求住院治疗,在医师答应让其住院后仍不从窗台下来,后经医院工作人员及出警民警多次劝解后仍不从窗台下来,后又坐于室外窗台并将纱窗拉住。当日15时20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进入房间后径直走向窗户边,欲将梁某某拽下窗台时,梁某某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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