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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某某通过网上搜索买卖警用服装劳保网店,认识了河北省石家庄市经营劳保用品批发的张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薛某某从张某某处购买33套警用作训服,销售22套,剩余11套未销售。

本院认为,薛某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薛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1套服装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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