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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4********,朝鲜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2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2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薛某某在巴林右旗**苏木**村有一片87亩林地,并在2011年办理了林权证,林权证标注的权属人为薛某某。因管护不当,这片林地内的杨树长的多数为没有成材, 2018年的时候大部分杨树已枯死,2018年3月薛某某把这片林地内的380棵杨树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巴林左旗的王某某,王某某办理采伐证后对380棵杨树实施了采伐,实施采伐后林地内只剩下了枯死的细小的杨树。2019年春天薛某某雇用铲车清理了林地内77.23亩地块内已枯死的细小杨树后翻扣了林地。春耕的时候雇用**苏木**村的武某某在翻扣好的林地内种植了花生、玉米、葵花、西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作出程序不合法,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行为造成林地大量破坏。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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