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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8********,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大街**公寓**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1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7年1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8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3月1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8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以**的身份在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以参加公共活动结识群众,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揽资金,造成杨某某、戴某某等人的投资款954万余元无法归还,并因此获得佣金、红利等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19893.91元。2017年5月3日犯罪嫌疑人薛某某被抓获,后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但尚未退还其违法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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