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户籍地泰安市泰山区**路**号,住址泰安市泰山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小林,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泰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运营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两家公司负责人,由其决策并伙同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等人,利用两家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约定存款期限并承诺还本付息,采取与客户签订借据、理财协议书、承诺函等形式先后向千余人非法吸收资金。经依法审计: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9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经手吸收存款1812200元(含转息7200元,转单590000元),涉及5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取得名下集资参与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于2019年9月20日扣押薛某某上交的违法所得18496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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