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宿舍**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在济南市长清区,齐某某(已起诉,薛某某之妻)伙同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慈善基金扶贫项目为由,建立微信群,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五日后按投资额的1:1比例返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帮助齐某某记账、在群内发布广告,截止到案发,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共参与向23人吸收存款49.14万元,案发前返还40.44万元,给投资参与人造成损失9.6万元。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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