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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拘禁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大荔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周凯,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高陵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高陵分局重报本院审查起诉,现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定:2016年12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指使李某等二人到高陵区**街办**小区将唐某某用车接走,称去泾阳县找张某某索要欠款,找到张某某后,李某等人将唐某某、张某某二人带至西安市莲湖区**宾馆419、421房间至2016年12月14日12时许。期间,薛某某向唐某某和张某某索要欠款,12月14日10时许,唐某某在使用手机与欠款人联系时,趁机用微信给陈某某发送****,陈某某随即告知唐某某母亲王某,王某立即报警。在派出所民警根据王某提供电话打给唐某某后,李某获知唐某某家人报警,随即电话通知薛某某,后薛某某开车带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本案中仅言词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是否被带到酒店24小时以上,调取的案发期间宾馆的监控录像丢失,被害人唐某某在此期间内手机通信、微信等状态是否畅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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