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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7********,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现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下午,崔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仍使用电瓶、捕鱼杆、网兜等组装的电捕鱼工具在南通市开发区东方大道最南侧的长江干流区域进行非法捕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瓶、捕鱼杆等作案工具照片;

2.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3.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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