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使用禁用网具在新蔡县关津乡翁庄村委薛庄汝河水域内非法捕捞鱼,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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