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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薛某某在没有购买、饲养胫刺陆龟的相关许可证件条件下,于2020年1月8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村家中,通过淘宝网的咸鱼平台购买两只苏卡达陆龟,直至案发在家中饲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非法购买的2只苏卡达陆龟为胫刺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本院认为薛某某非法收购国际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薛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过,本案属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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