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8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小区**栋**单元**号,系邢台**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路**小区的**店内,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刷卡套现40次,每次收取费用20元,共计向信用卡持卡人郑某、王某某直接支付现金1288695元,收取费用800元。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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