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街,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长岭县卫生健康局先后于2015年7月21日和2016年5月4日两次对其行政处罚后,2019年5月15日薛某某再次非法行医。长岭县卫生健康局将薛某某非法行医案件移交长岭县公安局,2019年11月13日,长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将薛某某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薛某某当日到达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证据情况:
1.书证
(1)破案经过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移送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
(4)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证言
刘侠证实:薛某某在长岭县长岭镇老土地局家属楼楼下开设玉石牙科诊所2015年一直开到2019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开的。
白雪峰证实:薛某某在长岭县长岭镇老土地局家属楼楼下开设了一家玉石牙科的。薛某某在这里开诊所的时候是2015年春天的时候,一直开到2019年春天左右不开了。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我在2015年7月和2016年5月,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无证行医已被长岭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两次。被长岭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过两次之后,还继续开设诊所就想挣点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牙椅、治疗仪等物品被长岭县卫生健康局封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