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上午7时许,在上杭县**镇**路**排**巷,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及其老婆薛某乙与邻居丘某某因垃圾放置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致丘某某四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薛某乙、薛某丙、巫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丘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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