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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甲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1日下午,薛某乙到凤阳县**镇**村**石英砂厂找法人代表吴某甲要洒水费时与吴某甲发生争吵并推搡,后薛某乙哥哥薛某甲也到吴某甲办公室内,两人被吴某甲等人打倒在地。薛某丙将薛某乙被打的事情电话通知了薛某丁,薛某丁带薛某戊、李某甲、李某乙、薛某己等人,薛某庚在邬岗街上购买木棍用于打架,薛某辛开箱式货车将薛某丁、薛某戊、薛某庚、薛某己、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拉到明城石英砂厂内找吴某甲打架,与此同时,吴某甲与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等人,吴某甲拿刀,徐某丁拿铁锨,徐某甲、徐某乙、徐某戊等人手持钢管、棒球棍等工具在吴某甲办公室院子内等薛家人来打架,薛某丁等人到**石英砂厂里后便下车拿上木棍,在院子内见到吴某甲等人后双方便冲到一起互相殴打,致多人受伤。期间,薛某乙持棍及徐某丙也参与斗殴。经法医鉴定: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薛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薛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薛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薛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薛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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