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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甲诈骗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女,生于1978年*月*日,居民身份号码5108241978********,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社区**村*组。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因欠高利贷无法偿还,产生了以自己弟弟薛某乙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城***栋***号住房假意出售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随即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将售房信息发布在网上、带领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看房、拍摄照片、将掌握的房屋钥匙交给中介便于购房人看房;2019年11月30日,陈某某(系本案被害人)欲购买上述房屋,在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的带领下从成都来苍溪与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进行磋商。被不起诉人薛某甲虚构自己弟弟已经死亡,其本人具有房屋继承权的事实,与陈某某签订购房协议,骗取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元。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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