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号。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2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上门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在阜宁县**镇从事打会活动,诱使罗某某、顾某某等41名社会公众将人民币392525元投入该会,被不起诉人薛某甲作为会头,得标29次,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73060元。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乙、罗某某、顾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