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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甲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湛江市开发区**村***屋**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上旬,薛某甲通过梁某某承包赤坎区**小区后面围墙的水泥路工程,约定完工后由梁某某支付薛某甲施工费8270元。10月中旬薛某甲完成该工程后,多次向梁某某追讨施工费,梁某某以水泥路没经相关部门验收为由,拒绝支付施工费。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薛某甲电话联系梁某某到派出所解决施工费问题,并叫薛某乙帮忙驾车到赤坎区君临世纪小区找梁某某。到达君临世纪小区后,薛某乙将车停止小区正门广场车库出口位置等候,薛某甲在君临世纪小区二楼办公室找梁某某。薛某甲找到梁某某后在其办公室大声质问拖欠施工费一事,梁某某为了避免薛某甲在办公室吵闹,提出跟薛某甲到车上商谈。当晚18时36分左右,梁某某跟随薛某甲上车,与薛某甲一起坐在小车后排座位,梁薛某甲安排薛某乙开车前往麻章区一派出所,梁某某不同意去派出所,要求下车,并在体育南路与人民大道交汇的红绿灯处起身抢夺方向盘。薛某甲将梁某某拉回后座,二人发生争执并打斗起来。薛某甲在车上用拳头和头盔殴打梁某某,致梁某某头部受伤出血。19时许,车辆行驶到麻章区笃豪村附近路段,薛某甲将梁某某放下车,与薛某乙驾车离开现场,梁某某在路人帮助下报警求救。经鉴定:梁某某的人体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薛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薛某甲为追讨债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他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决定薛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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