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4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郴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现住宜章县玉溪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25日、2020年6月19日至7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系郴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公司)股东、监事,负责该公司在郴州市苏仙区**镇**村修路等事宜。2018年7月,为了开发南水界村旅游项目,薛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并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五盖山河谷旅游的框架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五盖山河谷属南水界村辖区内旅游景点,合作完成修通平和高速路口至***组公路等项目。
2018年7月28日至10月期间,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批准的情况下,经薛某某、谷某某谷某某同意郴州**公司雇请挖机在郴州市苏仙区**镇**村“金鸡迹”等地挖山修路,分别是**村***组至宜章县杨梅山镇**村**组、***组至***组、***组至***村**组、**组,造成了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苏仙区良田镇“金鸡迹”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共35.1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8.52亩,商品林地26.58亩,耕地0.98亩,林地损失价值为2908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办理了项目批复、林地使用等手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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