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职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曾用名吴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洪贵,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
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无烟草准运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贵J****9的别克车从贵阳市花溪区**大酒店,途径安顺西站时被安顺市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卷烟151条,价值54175.68元。同时查明,2018年5月始,薛某某在安顺**酒店内经营**酒店并向全国各地购入卷烟,通过邮政等快递公司将卷烟寄至自己经营的**酒店进行销售。2018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酒店进行搜查,从该**酒店内查获卷烟共计759条,价值202604.034元。经查,薛某某在安顺无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
经本院审查并于2019年6月28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