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4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原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同日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赵某某,河南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至2019年2月份, 被不起诉人薛某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原阳县**办事处***自家耕地内违规建造9栋(总占地4.5亩)别墅,将其中8栋以44万元到56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李某某、毛某、李某甲、毛某甲、禹某某等八人,获得售房款419万元。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薛某违建的9栋别墅被原阳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拆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 退还买房人16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违规建设9栋别墅对外出售,销售金额为41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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