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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藏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兴绥路学府上城小区门前,被不起诉人藏某某酒后驾驶黑A****6号车行驶至学府上城小区门前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黑A****0号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藏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40mg/100ml,经绥化市交警支队北林大队责任认定,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发生事故无人受伤,被不起诉人藏某某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经进行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40mg/100ml,不足120mg/100ml;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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