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668号
被不起诉人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濉溪县**镇**路**栋**室);被不起诉人藏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朝虎,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9日日晚19时许,在濉溪县**路**牛肉汤南**电脑店门口,被不起诉人藏某某等人因陈某某家电动车碍事要求挪车事由,藏某某与电脑店的陈某某(况某甲之妻)发生争执,后陈某某、况某乙(况某甲之子)、况某甲与藏某某、柴某某、储某某发生互殴,殴打中藏某某、储某某二人将况某甲的鼻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况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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