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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藏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104号

被不起诉人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4*********,汉族,初中毕业,住睢县**乡**村。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藏某某自制抽砂船在其睢县**庄村南地**河河床下盗采沙子牟利,至案发时,其抽沙非法牟利40000余元。另查明,至案发时,尚有价值2050元的沙子没有售出。

本院认为,藏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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