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7********,彝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虎某某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旁农村信用社ATM自助取款机使用ATM机时,发现被害人喻某某取款后遗忘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遂取走银行卡上5000元现金。被害人报案后,虎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侦查员扣押了涉案款5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