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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83X,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叶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叶县常村乡老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叶县常村乡常村中心小学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8mg/100m。

本院认为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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