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83X,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叶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叶县常村乡老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叶县常村乡常村中心小学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8mg/100m。
本院认为,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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