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虎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1967年5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6705******,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上街区**镇**村**号,现住上街区**镇沙**区*组*号,上街区**保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日被上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20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6时许,在上街区**路与**道交叉口往南100米路东路台上,虎某某与郑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虎某某与郑某某用拳头互相朝对方面部与身上捶打,双方厮打过程中郑某某被甩倒在地,郑某某随手拿起一把竹凳子站起来朝虎某某身上砸,虎某某用胳膊格挡,后被群众劝开。2019年9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10月3日,虎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1月15日,经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评估,虎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虎某某系初犯,与熟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事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社区表现良好。根据《刑法》第234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2018年7月13日印发)中第13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议对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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