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虞某某以邮寄到付的方式,花费400元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名称为“张家港市**脆皮鸡”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张。2016年10月至2017年年初,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伪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外卖APP上注册店铺“**脆皮鸡”,在张家港市**镇**路**号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后被不起诉人虞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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