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385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08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考取保安员证的情况下,经谢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花费600元购买了一本盖有“杭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专用章(10)”的保安员证。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安员证1本;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保安员证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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