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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曾用名: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219**********,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家住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 诉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04时许,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0****领克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4时55分许,当其驾车到义乌市**路与**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发现。经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虞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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