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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公司**,群众,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室,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园。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虞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0的棕色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附近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虞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0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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