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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在闽侯县**镇“烧哥烧烤店”饮酒后,驾驶皖******小轿车从该店出发往青口镇前洋村方向行驶,途经海韵路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4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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