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09年3月11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12月9日因赌博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Nt”,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并组织了许某某、林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抽头渔利1.6万余元,个人获利727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虞某某违法所得7275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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