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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花园**幢**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情况:肖义球,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梦想娱乐”APP平台,然后从下一级的人员的赌博流水中抽头非法获利。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共计非法获利48501.6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非法获利数额、赌资数额及参赌人数等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解除扣押,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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