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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江阴**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法国**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组织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设置多个寝室组织业务员实施电信诈骗,该诈骗组织以“加入公司购买2900元一套的化妆品,买的多并拉人进公司可往上提拔,满393套可以成为总经理”等由吸纳成员加入,随后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买衣服、买早饭、生病、见面路费”等理由诈骗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相配合帮助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由寝室长(即主任)负责教授、督促诈骗业务员实施诈骗及管理日常生活。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于2017年8月加入该诈骗组织担任业务员,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共计骗得人民币3456元,其中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60元,从被害人辛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796元。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辛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从犯、坦白、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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