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傍晚,被不起诉人虞某甲酒后持证驾驶苏D****小型轿车行驶至溧阳市别桥镇战胜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虞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虞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虞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虞某甲的供述;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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