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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甲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甲,曾用名虞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在手机微信上设立赌博群,招揽赌客,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94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在北仑区**街道**弄**号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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