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现住海口市**镇**工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6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
2020年9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虞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接受证据开示,同意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海南省**文昌分公司与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海南省**文昌分公司将文昌市**湾3#地块包工程发包给海南省**文昌分公司。
2017年8月2日,海南省**文昌分公司与被不起诉人虞某甲签订《砌体、抹灰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将**湾三期项目的砌体工程、抹灰工程分包给被不起诉人虞某甲施工,被不起诉人虞某甲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招聘陈某某、虞某乙、夏某某等工人进工地施工。工程完工后,夏某某、陈某某等工人多次向虞某甲讨要工资款未果,2020年1月15日,虞某乙、夏某某等人到文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9日,文昌市劳动监察大队向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虞某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文人社监令[2020]19号,文人社监令[2020]21号责令海南省**文昌分公司、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在指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20年4月27日,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文昌市公安局移送“文昌市**湾三期”项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虞某甲主动到文昌市公安局投案。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向虞某乙、陈某某等9名农民工支付完工资款,共计115000元。
本院认为,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斌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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