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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7********,藏族,文盲,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具体时间不清楚,被不起诉人虾某某的父亲非法持有该枪支,(枪身编号:I3V1303),父亲去世后该枪一直放在**家中,由被不起诉人虾某某非法持有,该枪未使用过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2020年10月11日德格县公安局在**镇开展法治宣讲活动时,虾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将该枪支上交给**派出所。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公共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虾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虾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缴枪,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其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系其父亲的遗物,自己持有后未使用过该枪支,社会危险性较小,免予其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虾某某。

被不起诉人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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