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衡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衡某醉酒后驾驶鄂FKC780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中原西路与卧龙大道交汇处时,被在此处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衡某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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