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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衡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农场******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衡某某承包佳木斯市东风区**园区的“黑龙江**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召集刘某某、李某某等59人开展施工作业,后拖欠工人工资总计72万元。经东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限期整改后制定了还款计划,到期后衡某某采取逃跑的方式躲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对衡某某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衡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全部偿还完毕共计72万元。2020年9月23日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具有自首、初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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