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村**号,住辰溪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补某某在本县城东**饭店吃饭喝酒,酒后随即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欲驶往县城**小区家中,途经本县**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其抽血并送检。经鉴定,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补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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