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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乙盗窃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袁某甲在莒县****工地生活区门口捡拾到舒某某丢失的手机一部,并告知其哥哥袁某乙,次日袁某甲猜出舒某某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并告知袁某乙已猜出支付密码,后袁某甲、袁某乙到莒县***超市用捡拾到的手机微信支付购物,共计消费人民币2599.7元。

2019年11月26日,袁某甲、袁某乙在莒县***工地生活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3.现场指认等笔录;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5.袁某甲、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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